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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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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二、三类医疗技术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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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四川省医学会关于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凡在省卫生计生委注册的医疗机构,开展国家卫生计生委《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和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四川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中在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须向四川省医学会登记备案。有省医学会汇总有关情况后,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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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医政医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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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开二、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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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四川省医学会关于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第一条:“(一)凡在省卫生计生委注册的医疗机构,开展国家卫生计生委《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和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四川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以下合并简称“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见附件1)中在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须向四川省医学会登记备案。由省医学会汇总有关情况后,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向社会公告。(二)凡开展国家卫生计生委《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中在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须向四川省医学会登记备案。” 2.《四川省医学会关于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一)对于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在列医疗技术,且已经过省卫生计生委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批的医疗机构,请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登记备案表》(见附件2)、通过医疗技术审核的相关文件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到四川省医学会登记备案。其中经过省卫生计生委审批后指定开展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但已过指定时限的医疗机构按照如下新开展医疗技术登记备案流程办理。(二)拟新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在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相关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对医疗机构综合实力(医院等级)、配套设备设施、人员是否在指定机构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及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内容进行自我对照评估,经自我对照评估符合规定条件的,请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自我评估表》(见附件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到四川省医学会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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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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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4-2192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