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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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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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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按照属地化原则,二级实验室应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完成形式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登记书》(以下简称“备案登记书”)。备案登记书有效期5年,期满前6个月重新备案。” 2.《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建成运行的实验室,应在本规定正式实施后180日内申请备案。新建、改建和扩建二级实验室应在建成后30日内申请备案。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二级实验室的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实验室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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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疾病预防控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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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开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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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1.《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二级实验室的备案组织管理;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级实验室的具体备案工作,并组织开展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1-2.《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按照属地化原则,二级实验室应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完成形式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登记书》(以下简称“备案登记书”)。备案登记书有效期5年,期满前6个月重新备案。” 1-3.《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建成运行的实验室,应在本规定正式实施后180日内申请备案。新建、改建和扩建二级实验室应在建成后30日内申请备案。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二级实验室的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实验室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2.《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登记申请表》;(二)实验室设立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三)组织机构框架;(四)实验室布局平面图;(五)实验室设立单位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实验室重要病原微生物所做的危险度评估报告;(六)实验室人员名单、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岗位培训证书、上岗证书。” 3.《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二级实验室违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条例》要求给予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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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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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4-2192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