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公开属性的通知
凉府办内〔2020〕12号
各科、室、办、中心:
政府制发公文需认定公开属性。但从去年以来的公文报送和审核中,存在公文公开属性认定不准确、不规范的问题。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川办发〔2019〕59号),结合《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发布工作制度》(凉府办函〔2014〕14号)和实际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公开属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认定公开属性的公文范畴
指拟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二、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的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便民、高效”和“谁起草、谁界定”“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三、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的三种选择类型
(一)主动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其他政策文件,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不宜面向社会公开,但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可向申请人公开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三)不予公开。一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二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三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四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公文公开属性提出和审核
(一)公文公开属性提出由公文起草单位负责。公文起草单位在公文拟制的同时,依据公文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需提出并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再逐级送审。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需依法依规注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二)公文公开属性审核由州政府办公室发文主办科室负责。州政府办相关科室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对公文(含需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认定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理由和提供的依据材料是否充分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再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查把关,确保属性的准确性。标注了密级的公文,不再标注信息公开选项。
(三)公文公开属性复核由州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公文正式发文编号之前,由州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对认定的公文公开属性进行复核。拟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上会前由州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对其公开属性进行复核。
五、州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公文公开属性变更
公开属性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公文,因情势变化可以主动公开的,由起草单位向州政府办公室提出公开属性变更建议,经按程序报审后公开。州政府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相关公文可以变更为“主动公开”的,由发文主办科室商起草单位提出变更建议,按程序报审后公开。
六、公文公开属性认定要求
(一)送审稿未标明公开属性或公开属性不准确,标注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但未说明理由、未提供有关依据材料的,州政府办公室不纳入公文流转并予以退文处理。
(二)对公文公开属性认定不认真、不严格把关导致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等不利后果或发生失泄密事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